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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司法状况
日期:2024-07-31 08:32  作者:耿鑫 

听证制度运用在刑事检察环节既拓展了刑事检察外部监督的渠道,又是检察机关刑事制度改革的必然,刑事检察听证正在逐步探索完善中,刑事检察环节纳入听证程序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优化刑事检察听证制度,应通过完善听证制度的立法,进一步规范其适用范围和程序,逐步强化听证的实践应用以及救济制度。

“听证”的核心要义在于听取意见,其功能价值目的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检察听证在检察机关分流程、分部门的司法办案实践中,逐步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公开审查适用机制。《刑事诉讼法》共计有16处听取意见的规定,8处应当听取意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计有45处听取意见的规定,11处应当听取意见的规定。从诉讼流程上分析,检察机关听取意见集中在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环节,并且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均有听取意见的要求,然而听取意见的对象主要是辩护律师,且听取意见的事项除认罪认罚案件中列明了四项听取意见的内容外,其他案件并未对听取意见的事项予以规定。

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听证的实践探索,比较成熟的做法是2001年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员、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最终为检察机关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参考,保证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之后,各地检察机关围绕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以公开的方式确定案件处理结果,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检察机关对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在类型选择集中在存在较大争议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符合公开审查条件且无负面清单的内容,通过邀请案外人参与,发表意见、允许旁听的途径,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审查逮捕案件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检察机关尚未有统一的办理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明确了“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审查逮捕听证改革被称为是“逮捕诉讼化”,其核心是指三方参与、居中决定,力求程序公开透明和司法办案规范。将审查逮捕听证作为一项司法改革举措,稳步推进,实践中各地探索的路径方式选择也不尽相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也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开展。刑事检察听证在各地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和探索中逐渐发展完善,将刑事检察工作进行诉讼化的程序改革,使得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更加透明,通过听取侦查机关、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将侦查机关、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以及社会公众融入到检察机关的决策过程中,提升了检察机关形象以及案件办理的公信力,这些司法实践也为刑事检察听证实质化的推进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参考。

在刑事检察活动中运用听证程序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听证选择适用的案件类型往往带有终局性。听证主要适用于审查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这三类案件均是刑事检察的主要业务,无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不起诉、不羁押或相反的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二是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导的运行机制。听证制度要求的三方参与、居中决定的诉讼化程序改造,其主导权在检察机关,从案件适用范围选择、公开审查程序和内容以及参与听证的人员选择,听证的程序推进和听证结果的有效运用都是检察机关主导的;三是听证制度的参与度更广。例如在不起诉案件听证中,对于证据是否需要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规定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阐述不起诉的理由,但不需要出示证据,各地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就对案件证据情况进行了开示,以便听证参与人更大程度地参与其中,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有的地方甚至在听证中引入互联网,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让更多的人通过网络直观地了解检察工作。(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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