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辖区首例诈骗医保基金案公开宣判,该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办案民警、莲湖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部分医药公司代表到庭旁听了案件宣判。
2022年起,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可以为医保卡持有人进行医保账户套现,医保卡持有人电话或微信联系王某某,并在其指定的药店刷卡购药后将药品留存在药店,王某某以刷卡金额的60%-65%比例套现转账给持卡人,王某某拿到药品后再以药品金额的70%比例出售给药品回收人员,从中赚取差价牟利。经查,王某某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6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莲湖检察院高度重视,及时组成专案组进行办理。由于该案犯罪手段隐蔽,且涉及较多的国家政策、监管规定和医药领域专业问题,该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研判,通过与区卫健、医保等部门座谈沟通,向医保领域专家人员深入咨询了解,准确分析该案医保基金诈骗手段、犯罪行为性质,进一步明确证据采信标准;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补强证据链条,最终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依法打击医保基金诈骗犯罪的同时,该院坚持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搭建社会保险数字化法律监督模型,以西安市社保、医保信息平台为依托,通过案件检索、走访调研、数据归集、分析比对,发现一起侵吞社保基金案件线索,提起公诉后成功获判。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国家设立医保基金是为了保障百姓的基本医疗需求,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同时,有义务维护医疗保障基金持续健康发展,不得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也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诈骗医保基金的行为不仅导致医保基金流失,也影响了国家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损害了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将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聚焦群众关切的医保领域欺诈骗保突出问题,积极参与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检察建议堵漏建制,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履职,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底线,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芦欣 牛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