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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代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日期:2024-10-18 09:06  作者:耿鑫 

法律监督理念,概言之,就是在社会进入新时代的阶段,指导着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价值总则、思维引领与行动指南。在这一新时代的背景下,法律监督理念这一价值指引的更新,必然需要遵循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边界。更新监督理念,就是要按照法治思维对法律监督工作的价值、作用与意义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是围绕办案主责主业,坚持以办案为中心,通过办案实践发现各个环节的监督线索;另一方面则是要以法治思维方式的坚守为前提,形成“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监督格局,并最终走向“共赢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

一、司法理念与时俱进,优化新时代法律监督

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监督不是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的博弈与对抗,法律监督的目标任务不是为了去评判被监督者的对错输赢,而是为了与被监督者共同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从政治上看、从大局中干”,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积极构建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的良性互动、积极协调的工作关系,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帮助和促进被监督对象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实现相向而行、共同进步,合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肩负着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我们有使命、也有责任不断学习并深入解读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内涵,在实践中不断更新、延伸此理念的内涵和外延,从而不断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并最终服务于实践。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治、公正势必要成为司法机关最终的价值追求,对于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更新,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就在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坚守。

二、深耕办案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这一宪法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监督职能过程中,必须将监督职责的履行融于办案主责主业当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围绕这一目标,检察机关不仅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职能和办案主责主业之间的辩证关系,还要立足办案主责主业,把优质高效办案作为监督履责的第一要务和基本手段。这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通常也是办理案件的过程,反之,许多法律监督的线索也来源于案件办理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履行法律监督只能的本身就是办理案件的一部分,也正体现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这一理念的真正含义。因此,基于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更新,聚焦主责主业仍是当前检察机关履职和落实法律监督理念的关键与重点。比如,我们要依托刑事检察职能,不断强化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以及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监督;把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理念贯穿到监督的全过程、各环节,着力彰显检察监督在民事法律适用及司法理念等方面的纠偏、引领价值;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加大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

三、协调发展“四大检察”,完善法律监督新格局

2019年最高检指出的“四大检察”被正式写入全国人大决议,标志着以“四大检察”为主要协调与发展目标的新格局正式拉开了序幕。“四大检察”所包含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如同车之四轮,缺一不可,要想四轮能够驶之长远,就必须要形成“四大检察”全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新格局。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为“四大检察”的全面协调发展起了助推作用。结合人民群众的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针对“四大检察”新格局的建立,检察机关要意识到行政检察方面明显仍处于弱项短板,要完善法律监督全面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就必须牢牢抓住行政检察监督,持续落实“做实行政检察”的工作部署。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宪法法律能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最终保障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及人民的意志得到充分的实现。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等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通过不断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逐渐补齐行政检察短板,以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监督新格局的完善,从而助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拓宽法律监督范围,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没有质量的法律监督不会产生好的监督效果,没有好的监督效果不会促进法律监督的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妥善处理好监督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不断拓宽法律监督的路径渠道,综合运用法律监督方法措施,持续加大监督力度,坚定不移的用好法律赋予的刚性手段,努力实现“共赢型”的法律监督模式。“共赢型”的检察监督模式还需要建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良性、积极关系的基础上,从而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更高水平、更丰富内涵的需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其履职过程中,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为民服务。为了实现检察监督的共赢效果,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就应当对监督措施的选择进行综合考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从而达到案件处理的最佳质效。比如,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并妥善处理好诉前检察建议的执法与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要明确诉前解决并达到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才是最佳的办案效果。因为诉讼不是目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才是目的,在时间中创新参与社会治理,输送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这才是“共赢型”法律监督的真正含义。

总而言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全力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新时期下,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确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这些都需要以高度的检察自觉来有效解决,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更好维护司法公正,把新时代的检察监督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新境界,真正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强化。(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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