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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日期:2024-11-06 09:28  作者: 

检察机关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围绕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行政诉讼强调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求缺乏足够的关注。然而很多行政争议的形成根源于复杂的历史因素和社会条件,仅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易造成行政诉讼的简单化、形式化,难以解决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们关注的是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以及行政争议涉及的实质问题能否得到高效、彻底的解决,而非行政法律秩序是否被破坏。因此,

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不能只针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审判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简单作提抗或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必须围绕着行政相对人的诉求,综合考量法律及法律之外的社会因素,通过调解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实际的帮助,妥善解决争议。实践中,行政争议多数最终都能归结为物质争议,因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致使原告、被告以及与其他当事人之间争锋相对,无法进行协调。如果申请人的诉求确实合理,且通过诉讼方式难以解决,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诉求,引导其适当降低数额,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减少障碍。

二、探索在行政复议阶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借助于行政系统的组织优势、熟悉行政业务及相关法律政策优势,可以在化解个案争议的同时,发现制度层面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从源头上直接消除行政争议产生的土壤,快速、灵活、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理想的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应当是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避免行政争议发生,如果无法避免,发生行政争议后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层层过滤。但从我国当前解决行政争议的现状看,行政复议没有发挥好应有的过滤作用,行政复议中的程序空转问题更为突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复议阶段介入,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行为进行评价,疏导对立情绪,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增加调解的公信力。实践中,行政行为或多或少都有瑕疵之处,行政相对人一方面因为行政法律知识的缺乏,难以发现瑕疵,另一方面即便发现有瑕疵,如未触及其实际利益,行政相对人多予以宽容。而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法律监督机关,介入行政复议后,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随即暴露在阳光下,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行政机关很大程度上愿意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调。

三、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的良性互动,实现源头防控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离不开当事人、行政机关、央乏 法院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必须打破“非此即彼”的零和思维。如发现行 条 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工作制度、管理方法不当的,可以发出检察建形议,鼓励行政机关及时改正。近年来,行政诉讼滥诉问题突出,当事人们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能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实际利益,占用法院的有限资源,间接致使真正有争议的案件得不到否有效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请诉权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于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案件,裁定不予立案,同会时要求探索有效机制,及时有效制止滥用诉权等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不予立案应以裁定形式作出,且该裁定可以上诉。法院通使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的角度,请认定其属于滥用诉权的情形,又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再向上级法院上请诉,并未遏制滥用诉权的行为。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与法院探 索滥诉甄别规制机制,合理运用司法资源,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通知法院对当事人是否系滥诉进行说明,如确属滥诉情形政的,不支持监督其申请,如不属于滥诉情形的,则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作出裁定。

四、加强检察监督环节释法说理引导行政相对人服判息诉

检察监督环节的行政争议,已不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争议,而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法院三方之间的争议:由于法律认知的差异,只要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与行政相对人的期待相违背,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判决是违法的,甚至对法律的公正提出质疑。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信息极其不对称,行政相对人不仅对法律规定、程序、证据难以理解,而且对行政诉讼请求不能理解,无法明确诉请。虽然检察机关和法院、行政机关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法院的行政判决遭受质疑时,有必要在检察监督环节进行释法说理,向行政相对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引导行政相对人接受判决。释法说理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商谈能力,办案人员一方面要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公理情理等,另一方面还要对社会学、大众心理学进行研究,以提升释法说理的可接受度。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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