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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监控在大数据下的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探析
日期:2024-12-03 14:56  作者:张泰英、惠施珂 

流程监控在大数据下的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探析

流程监控是保障程序正义,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承载,是规范检察办案,满足群众需求的有效举措,是适应司法改革,加强内部监督的核心所在。但在检察实践中,流程监控队伍薄弱,具体工作中存在监督定位不明确 、监督手段单一、流于形式性工作、队伍薄弱等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在重视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的同时、突出流程监控工作重点,精准用力、创新完善案件流程监控机制、 打造精细化监管体系等方面多措并举,全面提升流程监控质效,确保案件质量不出问题。

一、案件流程监控的实际价值

案件流程监控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司法办案、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一项基础职能,也是强化案件办理过程控制的重要途径。流程监控通过对司法办案全过程、同步、动态监督,增强严格规范司法的刚性约束,对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有针对性地防范和纠正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案件流程监控以提升办案质效为目标,通过对在办案件全程、同步、动态的在线监督,一方面统一了各类案件的受案标准和范围,严把案件出入口关,避免对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情形发生;另一方面,规范案件流转对可能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如案件快到办案期限等)进行预警、提示和防范,对发现的问题(如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及时纠正,避免问题“带病”流转到案件办结,促进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发挥事前防范、事中监督的职能。

大数据下的流程监控作为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有效方式,对员额检察官所有办案活动均可查询、可追溯,通过同步动态开展在线监督,能够充分激活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督促检察官规范办案,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从而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二、流程监控工作存在问题

一是对流程监控的回复不及时,口头流程监控提示整改问题整改不及时,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反馈意见不及时;二是流程监控的监督作用缺乏长效性,导致经常在不同案件中发生相同或类似错误;三是流程监控的力度和强制性比较弱,监控结果并不能影响所监控部门或者员额检察官的考核,缺乏配套的激励或惩罚机制,监控的强制性不强。基层检察院每年各类案件、案卡数以千计,案件管理部门全员上阵尚不能全面覆盖,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人员每天疲于纠错改错,案件管理部门的检察官及助理成了“业务系统改错员”,无法充分发挥检察业务流程的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职能作用。

三、主要原因分析

(一)流程监控刚性不足

流程监控目前存在不敢监控、不愿监控,其造成了绝大多数流程监控员的尴尬之处,症结主要是监控问题不精准、依据掌握不充分,弱化了流程监控刚性。究其原因在于目前流程监控工作能够依靠的准确的依据不足,填哪些案卡,应当制作哪些文书没有完全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就拿每年上级院制发的流程监控通报来看,年度间的监控点变化较大,造成部分院有时无所适从。当然,部分院受人员配置影响造成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从流程监控的现状来看,监控出的问题大多数为法律文书错漏、未及时进行法律文书公开、案卡填写错漏等细枝末节上,难以实现生层次的突破。同时,流程监控受到情面因素、利益因素等影响,大多数问题只能以线下提醒的方式进行整改。

(二)案件管理部门自我定位缺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案件管理部门有四项职能,该四项职能主要是以管理和监督为重点。然而很多大部分案件管理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精力消耗在被事务性的服务工作,而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等重要的管理、监督工作却很难有效开展,究其原因还是定位的偏差,这样容易造成案件管理部门就是检察机关的“大内勤”的错误观念。

(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程序逻辑偏差

法律文书和案卡填录不一致是流程监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之一,如取保候审决定书已经制作入卷,但案卡中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情况未填写;案卡中填写了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未制作等情况。造成这类情况出现重要原因之一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程序逻辑偏差,文书与案卡之间缺乏关联性,法律文书和案卡填录不一致,依然能够保存案卡,并进入下一节点。这就导致本可以从系统程序设计上规避的大量的案卡填录错误,必须花大量的人力查找纠正,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四)流程监控未落实员额检察官业绩考核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中第20条明确规定:“案件流程监控情况应当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但该项规定出台近两年来,并未得到实质性的落实,流程监控工作仅仅成为了考核案件管理工作的一项指标,对于其他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的考核并未产生实质性的作用,缺乏配套的激励或惩罚机制的制度执行的积极性偏弱,这样极不利于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四、完善流程监控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强化刚性力度

强化刚性的关键点在于建立牢固不破的稳定标准,现阶段案件管理部门一定程度上的“畏手畏脚”相当一部分来源于没有可以依仗的依据。没有依据,流程监控发现问题不够精准,得不到业务部门认可,削弱了监督刚性和权威。建立健全不同案件类型流程监控指引,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流程监控形成标准化、制度化的监控文本,推动流程监控工作规范开展,才能使案件管理工作人员监督有据。因此司法机关可以建立一个流程监控标准库。这个标准库其实就是一个案例库,可以是省级或者是市级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制发,这样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参照这样一个统一的标准开展流程监控工作。目前在互联网上可以看到很多检察院都做过这种尝试,将流程监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汇编成册,但毕竟标准不一样且不够全面。而在信息公开方面,高检院曾经下发过一个样本,通过正反两个方面展示了案件信息公开的样本,这种方式更加直观和有说服力。因此一个标准的建立可以帮助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在开展流程监控工作时游刃有余。

(二)准确把握职能定位

案件管理部门有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但是务必要厘清这四项职能之间的关系。摆正案件管理工作的位置是案件管理发力开展的重要起点。将管理、监督放在首位,这是履行服务、参谋两项职能的前提条件,否则会造成盲目服务丧失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功能,参谋工作也会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重视管理和监督职能才能真正地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在成立之初设想的功能和作用,才能对检察业务做到科学、真实的监督和管理,真正地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

(三)完善统一业务系统升级

一是增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与案卡之间、案卡与法律文书的关联性。填写案卡信息,如果有与之相关联的案卡信息、法律文书,则必须以关联案卡信息填写完整或该法律文书制作并入卷为本案卡信息保存的必要条件。制作并入卷法律文书,如果未填写相应的案卡信息,则不能进入下一节点。二是增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及文书完整性的检测功能。如果在当前节点有必须要制作的文书或者要填的案卡,则进行提示,并且在完善之前不能进入下一节点或者流程结束。

(四)纳入员额检察官业绩考核

案件流程监控情况应当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将流程监控的数据与员额检察官及其司法辅助人员业绩考核相挂钩,增强流程监控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是流程监控工作突破进展的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其次要根据流程监控的种类和问题的种类,如书面流程监控和口头流程监控,文书使用不规范和案卡填录不规范等,区别规定相应的扣减分值。最终使每名检察官及其司法辅助人员的每年的办理案件量化情况(包括嫌疑人数量、卷宗数量、审结金额等)、流程监控出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案件评查结果等都能一目了然,形成数据化的司法档案。使流程监控不仅能够真正为检察官业绩考核提供数据支持和保障,而且最终达到监督的目的。(张泰英 惠施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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