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在新时代的检察工作中,如何科学、辩证地处理“三大结构比”(履职结构比、案件结构比、案源结构比)的关系,是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本文从数量与质量、实体与程序、效率与效果、横向与纵向四个维度入手,深入探讨如何辩证认识和处理好这些关系,从而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数量与质量:检察工作的双重保障
检察工作中的数量与质量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关系。数量是检察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的基础,没有一定的案件数量,就难以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然而,质量更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公正的核心所在。高质量的案件办理不仅能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民权益,还能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要求辩证认识和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一要保持与社会实际相符的合理办案量相符,要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违法犯罪的阶段增量、维护稳定的实际需求保持基本一致,杜绝数量上的“虚高”和“凑数”。二要确保“三个结构比”合理,即四大检察案件比例协调,根据案件性质、数量和社会影响,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各项检察工作协调发展,以全面衡量检察工作。三要提升办案质量,要求检察官具备扎实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建立全面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形成检察机关内部各监管主体之间、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融合评查的新格局,确保内部监督贯穿每一起案件,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
二、实体与程序:司法公正的双重要求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实体正义关注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而程序正义则强调案件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检察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三个结构比”在检察履职中体现了对实体与程序关系的全面考量。一是具体到履职结构比,在实体层面,检察业务应在各个领域充分发展,确保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在程序层面,要在履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随着“四大检察”办案规则的相继出台,检察机关应更加注重履职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程序正义。二是具体到案件结构比,要求在实体层面,检察机关必须追求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等的客观真实,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在程序层面,无论是依程序办案还是依职权监督,都要求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诉讼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三是具体到案源结构比,要求在实体层面,检察机关需要处理来自不同渠道的案件,包括移送、申请和主动发现的案件,以确保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覆盖面;在程序层面,检察机关在接收和处理案件时,要注重程序把关,确保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处理过程的规范性。
三、效率与效果:检察工作的双重追求
效率和效果是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指标。效率关注完成任务的速度和成本,而效果则关注任务完成的质量和影响。在检察工作中,既要追求高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办理;又要确保高效果,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和社会影响。从效率角度来看,“三个结构比”为检察机关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工作导向和评价标准,有助于检察机关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的及时性。从效果角度来看,“三个结构比”有助于全面检视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实际效果。实践中,要充分运用好“三个结构比”的多维关系,促使各项工作更加相互协调,统筹处理好效率与效果的关系,全面提升各种类别的检察履职规模和成效,通过不断优化办案流程和提高办案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横向与纵向:检察工作的双重维度
横向指的是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而纵向则是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在检察工作中,必须实现横向与纵向的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检察事业的发展。“三个结构比”打通了“四大检察”和各业务类型,是包含全量检察业务的宏观性评价标准,履职结构比、案件结构比和案源结构比三组标准均能反映检察履职的全面性、综合性,但形成的三个数据截面也相互制约,各有侧重。从横向上看,履职结构比重点关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案件结构比注重办案和监督相互协调、有机贯通;案源结构比关注主动发现监督线索,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从纵向上看,“三个结构比”类似于统计学中变量之间的相对关系和因果关系,因三组数据的基数相同,其交叉评价功能尤为凸显,改变一个“结构比”必然会影响到另两个“结构比”,因此,要坚持用系统观念与整体思维去认识和把握“三个结构比”,科学看待相互之间协调关系,而不能割裂地去理解。(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