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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以更优的检察履职服务乡村振兴
日期:2024-12-27 09:21  作者: 

浅析如何以更优的检察履职服务乡村振兴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张军检察长强调,要以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乡村振兴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全面振兴乡村,法治是重要保障,作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既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为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亟待思考。

一、检察履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性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以检察履职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政治工作、民生工作。检察机关深入分析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找准检察工作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切入点、着力点,充分发挥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在乡村振兴中的职能作用,对主动服务和融入乡村振兴建设进程,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履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存在的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在加强涉农检察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少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工作的短板有待进弥补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主体之一,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以执法办案为契机,积极参与乡村社会治理,以期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然而目前检察机关的履职效能在为乡村社会提供法治公共产品的能力有限,质量不高,且缺乏法治性、长效性的制度保障。

(二)检察资源直接介入乡村治理深度待拓展

县域、乡镇普遍缺乏一个统一、清晰、可实施的中长期区域治理发展规划,检察机关对于乡村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没有平台和能力直接予以指导。比如乡村基层“微腐败”问题,更是较少参与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的监督是反向治理,着重惩治。

(三)检察自身功能整合不够均衡,服务乡村治理影响力待提升

“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刑事检察方面,工作力度大,办案的事务性压力较大,主动参与乡村治理显得力不从心。民事检察方面,“案多人少”矛盾也较为突出,且民事检察的监督手段刚性也不足,检察建议方式缺乏强有力的刚性保障。行政检察方面,法院、行政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理念有待提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仍存在一定抵触情绪,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难度确实很大,影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的发挥。公益诉讼监督方面,办案任务压力大,导致办案质量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益诉讼监督的权威性。加之检察机关内部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在检察机关参与乡村治理的人员上,多是负有办案职责的人员,人员配置不宽裕,事多人少矛盾明显,客观上影响办案人员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积极性。

三、检察机关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路径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助力平安乡村建设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将检察工作融入乡村基层治理建设中谋划和推进。一是聚焦保障粮食安全。依法严惩各类坑农害农犯罪,聚焦乡村振兴难点痛点堵点,紧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食品药品安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耕地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依法从严惩治,切实保障民生福祉;二是坚决打击侵害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针对当前基层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占比较高的具体实际,依法打击和震慑强奸、猥亵、强制侮辱妇女、拐卖儿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犯罪,强化特殊人群权益保护;三是重点打击侵害农民财产权益犯罪。关注基层群众的痛点、难点,依法打击抢劫、抢夺、盗窃、侵占物资设备、农产品等财产性犯罪;四是坚持以“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为原则,针对发现的乡村治理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六是依法办理好刑事申诉案件,带头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切实解决群众诉求,努力促进案结事了。 

(二)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维护乡村和谐稳定

加强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服务于乡村社会治理,对涉及乡村治理方面可能会影响乡村社会稳定大局的纠纷,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把控风险,坚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推动解决群众关切的执行难等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践行为民初心;遵循司法规律,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涉及乡村社会治理大局影响的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及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增强监督的精准性、法律效果的引领性,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加强行政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要针对乡村群众反应强烈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有效开展监督,合理运用检察建议和行政公益诉讼手段,大力拓展行政检察范围和运用力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为乡村发展营造积极向上的法治氛围。一是通过加强对生效行政裁判及其审判、执行活动等的监督,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二是加强涉及乡村振兴相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不定期监督。

(四)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助力富美乡村建设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等检察监督职能,注重农村产业保护,突出人居环境整治等,着力推进富美宜居乡村建设。如紧盯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整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围绕饮用水源保护、食用农产品安全保护、耕地保护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探索开展耕地资源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绿色发展的刑事犯罪,重拳打击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乱占耕地犯罪行为;深入探索践行 “河长、林长、田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治林、治田新模式,助力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

(五)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检察机关要加大认罪认罚案件中司法救助工作的力度,围绕不同案件类型有针对性地提高“贫困关注度”,将司法救助职能向前延伸到各个环节,形成全系统、全流程贯通的司法救助工作体系。找准法治与扶贫工作的结合点,结合“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专项行动,及时对重点救助群体进行梳理摸排,严格按照救助程序和条件,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救助人员,主动联系告知司法救助的政策,推动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衔接。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联合各方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救助,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坚持效果导向,全面了解当事人实际困难和救助需求,确保在检察环节对每一个因案增贫、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有效帮扶,帮助他们尽可能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并对被救助人困难情况持续跟踪,构建检察机关牵头、协调多元救助主体的“1+N”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最优扶助效果,将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持续传递。(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徐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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