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7-04-03 作者: 浏览:35次
澄城检察院:“三个方面”完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审查机制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审查是决定对其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关键。为了准确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从“三个方面”强化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审查机制。
一是强化犯罪嫌疑人个人品质的审查机制。个人品质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的先决条件,应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归案前和归案后的表现。从犯罪嫌疑人个人品质、性格特征、成长经历、教育状况等等来判断其危害社会可能性。一般而言,有稳定的职业、固定住所、家庭环境较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初犯、过失犯罪、胁从犯、中止犯,其社会危险性比较小。反之其社会危险性较大。还要看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的表现,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是否有悔罪表现,是自首还是被抓获,有没有如实供述罪行,是否积极配合诉讼进程等等,这些表现都可以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大小的依据。
二是建立和适用逮捕的听证审查机制。必要时应就相关部门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个人品质的证明材料举行听证会,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可以包括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或村居的居民、工作单位的同事、侦查人员等,必要时可以调取银行信用记录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的材料。
三是强化诉讼进程中的即时审查机制。社会危险性在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犯罪嫌疑人生理和心理条件的变化,以及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危险性也在不断变化。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不同的诉讼环节仍然需要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需要变更强
制措施的,应当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雷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