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因盗窃失自由 故伎重演又判刑

发布:2017-04-03  作者:  浏览:32次

屡因盗窃失自由 故伎重演又判刑

年逾六旬的高某某,三番五次因盗窃被判刑,释放后不知悔改,只想着不劳而获,近期,又因翻墙入户盗窃他人几只鸡、鸭,再次触犯刑律落得个失去自由的下场。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7月份第四次因盗窃被刑满释放的高某某,不思悔改,整日无所事事,不想凭劳动挣钱养活自己,尽想着顺手牵羊、不劳而获的“美事”。2014年8月份高某某经济拮据,产生了想弄点钱花的念头,8月20日凌晨3点,高某某携带手电筒、扳手、蛇皮袋窜至南郑县大河坎镇李家营村二组张某某家,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相对独立的院内,用扳手将张某某家的厨房门撬开,寻找值钱财物未果,高某某遂将张某某饲养在院内的三只土鸡、两只土鸭装入蛇皮袋盗走。当日一早,高某某携带盗窃所得的家禽在南郑县大河坎镇油坊菜市场以110元价格卖给一路人。过了几日,尝到甜头的高某某又翻墙进入张某某家,在翻寻值钱物时被被害人当场控制,被害人报警后,高某某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高某某对其入户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释法: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正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靠歪门邪道生钱,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终落得个害人害己的可悲现场。(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