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7-04-03 作者: 浏览:37次
乘车途中起纠纷 打伤司机获刑罚
因乘车途中的座位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本是一件可以圆满解决的小事,却因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冲动之下鲁莽小伙将司机打成轻伤,因小失大,触犯刑律,赔钱又领刑。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4年9月11日早上,郝某某与其初中同学夏某、胡某从汉中市南郑县某长途汽车站登上了一辆开往上海的长途大巴车,三名90后青年准备结伴去上海打工。当日上午8时许,当车行至西汉高速汉中南站附近的长途客车服务中心,司机停车给车加水期间,郝某某与同学夏某因座位有问题坐着不舒适与司机何某某发生言语争执,继而双方撕扯在一起。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郝某某见被害人何某某与夏某撕扯在一起,担心夏某吃亏,郝某某遂返回车上,取出随车配备的灭火器朝何某某头上击打了一下,导致何某某当即受伤倒地并昏迷。随即车上其他乘客便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何某某被紧急送往南郑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出警民警口头将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郝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郝某某如实供诉了其故意伤害何某某的犯罪事实。后经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何某某所受伤害评定为轻伤。在案件诉讼过程中,郝某某自愿赔偿了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官释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本案中鉴于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该案系乘车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郝某某系初犯、偶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积极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表明其悔罪态度好,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从这起案件中提醒人们,冲动是魔鬼,为了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千万不要靠蛮力解决,否则,触犯法律,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