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间不知悔改 “瘾君子”重操旧业终获刑

发布:2017-04-03  作者:  浏览:24次

取保期间不知悔改 “瘾君子”重操旧业终获刑

因涉嫌盗窃被南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不知悔改,又因经济拮据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终被判刑。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已过而立之年的薛某某,屡因盗窃、抢劫、吸毒被劳教、判刑,但其不思悔改,终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总想着顺手牵羊、不劳而获。由于吸毒又无固定收入来源,薛某某常常感到入不敷出,为了弄点钱花,便产生了到公交车上趁上下班高峰期扒窃的念头,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6时,薛某某窜至汉台区中心广场,挤上了一辆开往南郑县大河坎镇的1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大河坎镇桥头站时,趁上下车人多拥挤,薛某某将准备下车的李女士的单肩包拉链打开从中盗得一蓝色钱包,盗窃得手后,薛某某趁乱准备逃离现场,刚从公交车站没跑多远,被害人李某某发觉被盗,即与其丈夫王某将犯罪嫌疑人薛某某按倒,薛某某见事情败露遂将所盗的钱包还给失主李某某。李某某报警后,没过多久接警民警便赶至现场将薛某某抓获,经清点李某某的钱包内共计120元现金分文未少,到案后,薛某某对其在公交车上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薛某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下旬的一天,又因经济拮据,薛某某又产生了在公交车上盗窃的念头,其从南郑县大河坎坐上开往城固二里的班车,当车行至南郑县湘水镇街上时,趁人多混乱之际,薛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划破被害人江某的裤兜,盗得现金30元,江某发觉后当场将薛某某抓住,并要求司机停车遂拨打了报警电话,出警民警现场将薛某某抓获,薛某某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将盗得的30元钱还给失主江某。

检察官释法提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该案中薛某某有前科劣迹,且因涉嫌盗窃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告诫那些心存歪念的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不义之财,最终只会落得个身败名裂、失去自由的可悲下场,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