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7-04-03 作者: 浏览:36次
微信交友窃钱财 害人害己被判刑
年纪轻轻不务正业,结交了一些有前科的问题青年,为了获取自己同哥们儿的吃喝及上网的费用,通过微信交友的方式,窃取他人钱财,终因触犯刑律失去自由。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80后小伙梁某,不务正业,没有收入来源,经济拮据,还结交了一些有前科的社会青年,为了获取自己同哥们儿的吃喝及上网的费用,使自己在哥们儿面前不掉面子,梁某想到以前在新闻上看过有人通过微信交友诈骗钱财的报道,自己也想尝试一下。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梁某通过微信添加附近好友的功能,将被害人秦女士加为好友,并将自己伪装成有钱的“富二代”,发挥自己油嘴滑舌的“能力”,与被害人相谈甚欢,当晚二人相约在南郑县大河坎镇某酒店见面,在酒店客房里,趁被害人秦某上洗手间之际,梁某见时机成熟,将秦某手提包里的800元现金以及一部三星牌智能手机盗走,梁某遂逃离作案现场,次日,梁某将所盗得手机以300元低价卖给一陌生路人。同年8月份的一天,梁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叶女士的信任,在叶某的出租屋里,趁叶某不备将其一根金项链盗走,后将金项链卖给勉县一家银器加工作坊,得赃款500元。案发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及项链价值5023元。
检察官释法提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案中鉴于梁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示大家使用微信、QQ等交友软件的年轻人,交友一定要谨慎,对新结识的网友要保持必要的戒备,不要轻信。首次见网友,最好有朋友陪同,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拨打110报警。也告诫那些心存歪念的人,以非法手段获取钱财只能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