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7-04-03 作者: 浏览:36次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36周岁,2014年7月11日在某县城车站见一刚下车的旅客陈某带着两个孩子,旁边放着数件包裹,便询问其是否需要雇人扛包裹。二人协商好价钱后,李某便将陈某的包裹扛出车站,陈某付给李某10元作为报酬。李某扛着包裹至出站口,陈的小孩恰好此时急着要大便,看到陈忙着哄小孩,遂产生了非法占有陈某的包裹的企图,趁陈某不注意,将包裹扛走。包裹内装有现金和手机、皮包等物品,其价值折合人民币5470元。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追回了赃款赃物。
二、分歧意见:
本案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但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却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收取小费帮助扛包裹为名,骗取陈某的信任,趁陈某不备之机,占有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是: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本案中李某并不是以帮助陈某扛包裹为名骗走财物,而是在陈某忙于出站哄小孩中,临时产生犯意,其占有陈某财物的方法不是使用骗术,而是乘人不备,扛着包裹偷偷溜走,其行为当然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关键在于陈某的包裹是否交给李某代为保管,即包裹是否在李某的实际控制之下,这也是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显著区别。笔者认为,陈某与李某双方口头协商由李某提供有偿服务,目的是让李某把包裹完好无损地扛出车站,而不是代为保管,尽管李某对包裹也有保管义务,但这包在劳务合同之中。李某扛着包裹在前面走,陈某紧随其后,李某的一举一动都在陈某的视线之内,也就是说包裹仍然处于陈某的实际控制之下,只是由于陈某短时间内没有注意到李某的行踪。如果说包裹在李某的实际控制之下的话,陈某不用跟随监督,李某则可径直扛着包裹出站,在指定地点等候交货收钱,用不着偷偷走人。而且,陈某也不可能把装有贵重物品的包裹交给一个与他素不相识的人来保管。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再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以为采取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秘密窃取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虽然以某种欺骗手段作掩护,但只要是乘人疏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就属于盗窃。可见,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诈骗等其他侵占财产罪的重要标志。本案中,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旅客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趁陈某不备之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杨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