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7-04-03 作者: 浏览:33次
为牟利滥用添加剂 无良商家触法获刑
明知含铝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食品加工生产,但为了获取利益,无良商家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铤而走险,不顾监管部门的执法提醒继续在其生产的食品中违规添加含铝添加剂。经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2年高某某在南郑县大河坎镇迎宾路中段租了一间门面房经营一家蛋糕店,销售各种面包、蛋糕、饼干等食品。为了使所出售的食品个大且蓬松,卖相好,高某某无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经常在其生产的面包、蛋糕里添加铝含量超标的泡打粉。在其做生意期间,南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高某某的违法生产行为给予了检查并发放了食品安全告知书,要求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及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生产、销售食品,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含铝的泡打粉。高某某一直未作整改,2014年10月份,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到高某某的店内进行检查,现场提取高某某近期加工好的面包及未用完的泡打粉一袋,经检验中心鉴定面包中的铝的残留量为700mg/kg,铝含量严重超出限量值,已构成“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发生的情形”。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高某某被传唤到案后,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检察官释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鉴于高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社区矫正的条件,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告诫食品生产、销售商家一定不要为了利益,丧失做人的基本底线,否则触碰法网并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