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7-08-11 作者:webmaster 浏览:48次
张某某初中毕业后,四处游荡,不务正业,一次偶尔机会,沾染上毒品。2013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900元,他不思悔改,在毒品和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最终锒铛入狱。
2016年12月3日,张某怀揣两万元,从西安乘坐大巴车前往广东东莞,准备购买毒品,满足自己吸食外,计划到甘肃庆阳出售,达到以贩养吸目的。次日,张某与毒贩黄某某在东莞市虎门镇某地见面,以2万元现金购买毒品海洛因60余克。12月6日下午,在乘坐高速客车通经兴平回乾县途中,张某某被守候的兴平市公安局干警抓获,现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海洛因61.4克。
2017年1月4日,根据张某交代,兴平市公安局干警顺藤摸瓜,在东莞市虎门镇某地将毒贩黄某抓获,押解回兴平。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购买、运输毒品海洛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黄某某出售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陕西兴平法院 李军委)